主要职能: 1、贯彻和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水行政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负责拟定水务行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 2、负责组织全县的水资源调查评估及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 3、统一管理和调配城乡水资源,负责实施取水、排水许可制度,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和其他水规费。 4、主管城乡供水、负责全县生产、生活供水的规划、设计、建设和管理;负责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和监督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。 5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标准,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则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 6、负责全县水政监察、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;协调县域内的水事纠纷。 7、负责全县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。组织水源、供水、防洪、排涝、水能利用、排水和污水处理回用等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。 8、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,指导的规范全县的供水、排水、节水、水电建设与管理及水利多种经营工作,研究提出有关水务行业的价格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。 9、负责审查水利、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、设计文件、建设队伍的资源;工程招标投标的组织、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;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;组织进行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。 10、负责全县江河、水库的防洪、蓄水、引水、取水、供水、排水、污水处理回用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;组织指导水库、水电站、大坝及河道堤防的安全监督。 11、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,组织农田基本建设、小水电建设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。 12、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监测与综合防治工作。 13、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协调、指导防洪、排涝及抗旱工作。 14、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,承办县委、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